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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入住前物业费开发商埋单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作者:

     8日,北京向社会公布首批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商品住宅名单。这意味着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由这些企业来承担,业主无需再支付物业费用。

  长期以来,业主面对房屋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遗留问题时,因责任主体不明确,开发商和物业往往互相扯皮,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排斥前期物业等纠纷。对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创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规定所有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由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以业主大会成立后,开发企业和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为前期建设和后期管理的责任分界点。

  首批公布名单共有134个预售许可证涉及的86个住宅物业项目,为2010年10月1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按照规定,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房屋前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测算物业服务费用;开发企业在与业主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则不在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范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可依据房屋预售合同中的预售许可证号,与名单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核对,即可知道所购房屋是否应当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新政策。